北京市丰台区图书馆章程
(自2021年5月15日丰台区图书馆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实施)
目录
第一章 总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第二章 服务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
第三章 组织架构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3
第四章 管理运行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0
第五章 公开公示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1
第六章 章程修改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2
第七章 终止清算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3
第八章 法律责任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3
第九章 附则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14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法律依据:为规范丰台区图书馆的服务、管理和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》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单位性质:丰台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主管部门:行政主管部门为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 ;业务主管部门为首都图书馆。
第二章 服务
第五条 服务宗旨: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、整理、保存,向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,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,传承、传播人类优秀文化,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。
第六条 业务范围:按照平等、开放、共享的要求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。
(一)系统收集、整理、保存文献信息资源,向公众提供查询、借阅、参考咨询服务。
(二)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,举办讲座、培训、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。
(三)为公众提供学习、交流与休闲空间。
(四)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;为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。
(五)研究与开发地方文献,加强古籍保护,促进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。
(六)对街道(乡镇)、社区(村)公共图书馆(室)业务和公共阅读活动进行专业指导。
(七)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。
(八)应当由丰台区图书馆履行的其他职能。
(九)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。
第七条 服务对象:面向全体社会公众,即读者,包括个人、团体、组织和机构。
(一)读者的权利:
1、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。
2、免费享有图书馆基本服务的权利。
3、对图书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、批评、建议的权利。
4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(二)读者的义务:
1、遵守公共秩序,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。
2、遵守图书馆各项管理规定,服从工作人员管理。
3、爱护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。
4、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。
5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组织架构
第一节 理事会
第八条 设立理事会,监督图书馆的履职情况,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。办公场所设在丰台区图书馆。
第九条 理事会的构成:由9名理事组成,其中包括1名理事长,1名副理事长,1名兼职监事,1名秘书长,理事名额分配原则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行政主管部门理事1名。
(二)丰台区图书馆馆长或副馆长代表1名。
(三)丰台区图书馆职工代表1名。
(四)社会人士5名。
(五)读者代表1名。
社会人士和读者代表向社会公开招募或由行政主管部门邀请,经理事会遴选产生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审议修订丰台区图书馆章程及配套规章制度。
(二)审议丰台区图书馆发展规划。
(三)听取、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。
(四)听取、审议图书馆年度预决算。
(五)监督图书馆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(六)审议图书馆馆长、副馆长提名人选。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事长
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。理事会设副理事长1名,秘书长1名,兼职监事1名,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。秘书长协助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开展工作,兼职监事履行监督职责。
第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(二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三节 理 事
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每届理事会成员应保持10%以上更新率,党员比例不低于50%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丰台区图书馆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议发言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。
(三)对丰台区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:
(一)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。
(二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丰台区图书馆章程。
(三)遵守理事会决议,认真履行职责,科学决策。
(四)征询民意,广泛采纳各方意见。
(五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(六)为充分征询和吸收读者意见,设立理事接待日。
每位理事轮流接待读者。理事应该积极认真接待读者,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管理层。
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
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。
(三)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活动。
(四)法律法规和丰台区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四节 兼职监事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1名兼职监事,具体职责:
(一)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的执行情况。
(二)监督理事、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。
(三)在本馆任职的理事和馆长、副馆长等人的行为损害本馆利益时,要求予以纠正。
(四)监督和维护理事会、理事的合法权益。
第五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。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确定会议议题。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,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理事。
(三)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。
(四)表决并形成决议。
(五)根据会议有关情况,真实、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,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、报告或者披露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(含)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实行多数票决原则。当表决票数相同时,理事长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。
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、列席人数。
(二)召开会议的日期、地点。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。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。
(五)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。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、组织调研、聘请专家咨询等发生的费用,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图书馆列入年度预算,向区财政申领。
第六节 理事会工作制度
第三十条 理事会围绕图书馆的发展规划,每年视情组织专题调研并写出专题调研报告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,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,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,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。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无薪酬。遇有工作调研及重大事项咨询,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劳务费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。每年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图书馆进行绩效评估。聘请第三方涉及费用由区图书馆向区财政申请。
第七节 管理层
第三十四条 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及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的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(二)负责业务建设、活动开展及日常运行管理。
(三)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。
(四)负责工作人员的教育、培训、考核与管理,负责各分馆业务指导及工作人员培训与考核。
(五)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。
(六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六条 馆长、副馆长由行政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报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后任命。
第三十七条 馆长的职责:
(一)负责业务及日常事务工作。
(二)负责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。
(三)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理事会决议主持日常工作。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管理运行
第一节 服务人员
第三十八条 服务人员是指与图书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、劳务合同的工作人员(以下简称“职工”)。
第三十九条 职工的权利:
(一)按规定使用图书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。
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。
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。
(四)对图书馆工作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。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图书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,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。
(六)对岗位聘用、福利待遇、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。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与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四十条 职工的义务:
(一)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,履行岗位职责。
(二)钻研业务,提高专业素养。
(三)遵守职业道德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。
(四)维护读者权益,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。
(五)尊重知识产权,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。
(六)维护图书馆权益和声誉。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节 财产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财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和擅自处置。
第四十二条 经费开支使用应按照国家、市、区有关规定执行,符合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、内控制度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四十三条 人事、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节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五条 妥善保存图书、设备等国有资产,不得随意处置和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运营活动。确需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。
第五章 公开公示
第四十六条 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公示以下信息:
(一)机构设置、工作职能、服务范围、馆藏信息、章程、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。
(二)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。
(三)年度公共服务经费预算及管理使用情况。
(四)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。
(五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。
(二)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。
(三)根据图书馆业务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章程。
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修订审议通过后的章程,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党组研究审议通过后执行,按相关要求公开公示。
第七章 终止清算
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。
(二)因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。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条 理事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
第五十一条 清算工作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审议。
第五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置。
第八章 法律责任
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章程,损害图书馆权益的单位或个人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需经丰台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,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审议批准后执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丰台区图书馆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。原相应条款作废。